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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你关心的法律问题在这里(企业复工篇)

发布时间:2020-02-10 文章来源:法律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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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不断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司法局组织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等,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研判,并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归集整理,以法律实务问答和案例解析的形式进行了汇编,于近期分篇目发布,供大家参考使用,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提请各位读者注意:

本文仅为我们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所进行的汇总整理,不构成昆明市司法局及参与整理的律师事务所对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具体的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情况不断出台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政策,如在本文公布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文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一、 法律实务问答

(一)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根据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根据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可否以“从武汉来”为由拒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于从武汉来的劳动者,已经过医学观察及采取其他必要预防措施,并经权威医疗机构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当然,该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录用条件的除外。

(五)企业复工复产的,应当做好哪几项工作?

答: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风险隐患排查彻底,安全培训到位的企业可于2月10日复工。企业复工复产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 压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复工复产企业应当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开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培训,严格落实复工复产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全面检查机器、电气、仪表、管道、阀门、应急装备等设备情况,确保复工复产安全、平稳、有序。

2. 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复工复产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防控方案,细化防控措施,落实防控人员,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3. 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所有返岗人员必须主动向用工单位提交健康申报表。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须单独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职工暂缓返岗。

4. 做好防护物资配备和消杀防疫。复工复产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为职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对厂区内生产、办公区域进行全面卫生清理和彻底消杀。生产期间,要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暂停不必要的会议、聚会等活动,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

5. 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复工复产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在有订单、有市场、有原料保障的基础上,科学安排疫情期间的生产计划,按需组织生产和物料采购,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疫情输入风险。

(六)什么是稳岗补贴,企业如何申请?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之规定,对云南省各地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七)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线上办理劳动用工登记等劳动关系协调公共服务事项?

答: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的规定,企业可以登入http://220.163.121.19:8090/uaa/labourlogin,进入“云南省人社服务网上大厅(单位服务)”界面注册登录后,在线提交企业实行不定时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全流程线上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集体合同审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申请等业务。

(八)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三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类型

企业老板擅自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5日

案件概述

2月1日下午,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村检查一家纺织厂时,发现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回到车间生产,随后政府工作人员把线索交给了东社派出所。据警方调查,这3名员工是应车间生产负责人喻某的要求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喻某明知有推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但由于一批货物年前还没有完工,他要求一些工人复工,希望尽快完成工作,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喻某因在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决定、命令,于2月2日被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案情解析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各企业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及各地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复工。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的企业,在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维持现状生产,在2月9日24时前如需增加在岗职工规模扩大生产,必须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因此,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复工,若企业无视政府通知要求,擅自复工,则会受到行政责任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处罚。

风险提示

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要试图在法律的边缘徘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各企业应当严格按政府通知要求,按时复工,如实提供信息、配合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对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和负责人,将被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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