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不断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司法局组织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等,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研判,并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归集整理,以法律实务问答和案例解析的形式进行了汇编,于近期分篇目发布,供大家参考使用,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提请各位读者注意:
本文仅为我们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所进行的汇总整理,不构成昆明市司法局及参与整理的律师事务所对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具体的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部门不断会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出具新的立法、新的司法解释及新的政策,如在本文公布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文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一、 法律实务问答
(一)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二)对发现疫情的小区,能否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期间人员生活如何保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可以采取交通卫生检疫?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五)疑似病原携带者(从疫情重点区返乡人员)是否可以拒绝其回乡?拒绝接受隔离的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医学处置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隔离,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拒接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六)居民群众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七)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怎么办?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八)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哪些影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之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九)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能否采取差别措施或者粗暴驱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公司可以设卡拦截、阻断交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专题会议强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另外,需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名称
上饶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2017)赣行终191号
审理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要旨
行政应急行为由于紧迫性和公益性,即使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也不必然导致应急行为违法、无效。
案情摘要
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做好禽流感疫情的应对防控工作。鉴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立法周期较长,在禽流感这一重大突发××疫来临时,不能苛责行政机关的所有应急性行为都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据此上饶市政府和信州区政府根据防控禽流感这一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活禽定点屠宰厂,颁发家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行为虽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但属于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合理运用,应被认为合法有效。当然上饶市政府与信州区政府应当在事后对应急性行为造成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其应急性权力予以确认。但缺乏这些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原应急性行为违法、无效。
案情解析
“疫情”一词在属于日常用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所提及,但没有严格定义,一般认为包含两部法律定义的传染病(对“人”)和动物疫病(对“动物”);动物疫病发生后,为了控制疫情,行政机关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可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据此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必然违法、无效,行政相对人有配合、遵守的义务。
风险提示
尽管缺乏法律依据的应急措施并不必然违法、无效,但鉴于行政行为及疫情防控的“应急性”,行政机关应对相对人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变更或废止应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