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二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受到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作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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