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属于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内设机构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已经受理。对属于下级党委组织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转交下级党委组织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接到上级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后,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对不属于党委组织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
(3)对询问组织工作有关政策的,应当书面或口头回复信访人;对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4)对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协商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