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规范是党的发展规律的体现,是党对内部关系及自身活动的必然认识,并升华到党规党法高度的结果。恩格斯说:自由就是对必然的认识。也就是说,只有认识了事物发展的必然性,把握了客观的规律,依据规律去行动,方才得到自由,否则是不自由的。农民有种稻麦的自由,是因为他们知道稻麦生长的规律,并合乎这规律性去行动。共产党员有革命和建设的自由,是因为他们知道革命斗争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包括知道革命和建设要有党的领导,这个党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严格的组织纪律等等。党员行为规范正是这种规律性的体现。所以,党员行为规范对于每一个党员来说,并不是要束缚他们的积极性,而是使他们在统一规范的指导下,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
共产党员在党性与个性、民主与集中、纪律与自由的关系上,应当确立一种科学认识。党制定的行为规范作为一种纪律,党员必须自觉遵守,不得违反。这是不是就不自由呢?不是。陈云同志曾经打过一个比方。他说:“真正的游泳家在水里是自由的,真正的革命家在有纪律的革命运动里,也是自由的”。这个道理,同样也适用于我们对党员行为规范的认识。视规范为束缚,还是视规范为自由,这是两种不同的态度,反映两种不同的思想境界。有思想觉悟的党员视党章为自己积极性的动力,而有的人视作“管束”。其实所束缚的并不是党员的创造精神,而是“妨害革命的东西”。把这一点弄清楚了,我们就会在遵守和维护党员行为规范方面,提高自觉性,减少盲目性。共产党员不应把党的规范看作是加在自己身上的某种“外部管束”,而应看作是包括自己在内全体共产党员的意志、愿望和“内在要求”。否则,难免像有的共产党员那样,置党的规范于不顾,以至公然违反、践踏党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