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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党员行为规范与行政纪律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5-06-10 文章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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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行为规范作为党的纪律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它与行政纪律是有原则区别的。党纪是约束党员个人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则,政纪是约束国家的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则。二者在性质、手段及适用对象上是不同的,绝不能混为一谈,也不应互相代替。一个党员同时又担任了社会公职,因为违反党纪政纪,按照过失情节轻重自应受到相应党纪政纪处分。不能说党内处分了,行政处分就不必要了;反转来说,也不能用行政处分来代替党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撤消职务直到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包括警告、降职直到开除公职。所以,通常的情况是,这些党员同时受到两种处分,除非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他被免于这种或那种处分者可以例外。

强调党纪政纪的区别,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外部制约。因为社会生活复杂多样,党的纪律规范难以全部覆盖,而且在手段上不像行政纪律那样,能够使受处分者受到严重物质损失,例如,实施行政纪律包括撤销行政职务乃至开除公职,这意味着减少工资和取消其他物质待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政纪处分补充了党纪处分的不足,增大了对党员行为的制约力量,使少数不能自重、严重违纪犯罪的党员受到不只是来自党的内部,而且有来自党的外部的制裁和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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