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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昆明市市级机关工委“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16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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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各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现将《中共昆明市市级机关工委“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昆明市市级机关工委

2011年11月21日

                              中共昆明市市级机关工委“关爱党员资金” 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关爱党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结合市级机关工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机关“关爱党员资金”主要来源:1.市级机关自留党费划拨,机关工委每年从自留党费中根据实际需要划拨;2.上级组织部门下拨;3.机关党组织捐赠扶助;4.党员自愿捐助;5.其他。

        第三条 市级机关工委“关爱党员资金”管理机构为工委组织部,工委负责审核、监督关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部负责接受补助申请;审核申请对象情况;做好资金发放;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 机关工委设立关爱党员资金账户,对关爱党员专项资金实行专项专户、专款专用。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捐赠的资金,工委组织部不直接收取现金。各捐赠党组织、党员通过银行现金或支票转帐方式上缴关爱党员资金账户,并持银行缴存凭条,到机关工委组织部换取收据。

        第五条 市级机关“关爱党员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慰问市级机关工委直属党组织困难党员。使用范围是:1.用于重大节日对生活困难党员的走访慰问;2.用于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出现困难的党员的补助;3.用于对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重病、重大灾害及其他突发性事故,直接导致家庭生活陷入较大困难的党员的救助;4.其他专项救助活动或实施专项帮扶计划。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不纳入资金帮扶范围: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2.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3.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4.经组织认定的其他不适合申请“帮扶资金”的。

        第七条 资金使用主要采取及时解困和平时慰问两种方式。1.及时解困。对本人或家庭遭遇重病、重大灾害及其他突发性事故导致陷入生活困难的党员及时提供帮扶。帮扶主要采取现金资助的形式。2.平时慰问。市级机关工委将按照工作计划和所属党组织生活困难党员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与上级党组织下拨的慰问款一道下拨到所属党组织,由所属党组织根据实际开展慰问活动。

        第八条 关爱资金使用审批程序:1.党员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市级机关关爱党员资金使用申请表》,报市级机关工委组织部审核。2.工委组织部审核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拟定补助和关爱方案、补助对象及标准。补助金额合计在2000元以上的,报工委会议审批;补助金额合计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经分管组织工作副书记审核后,报工委书记审批;3.组织实施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牵头,组织部具体落实。4.紧急情况下,依次请示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和书记同意后,先行使用,报工委会下一次会议确认。

        第九条 关爱资金实行专人负责制,会计、出纳分设,会计、出纳分别由办公室和组织部专人负责。会计、出纳每季度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关爱资金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关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坚持公开透明,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广泛接受党员、党组织监督,实行报告制度。会计、出纳每季度向工委会报告收支情况。每年1月25日前,由工委办公室会计形成收支详细财务报表。每年1月31日前,由工委组织部就上一年市级机关关爱党员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工委会作一次全面汇报。关爱党员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经工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工委组织部上报市委组织部,并在每年党建工作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关爱资金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关爱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向单位或个人借贷,严禁用于党员帮扶以外的任何开支。资金利息滚存为资金的一部分,不得挤占、挪用。在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在关爱资金中列支。对违反关爱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工委会讨论通过后施行,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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