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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昆明市市级机关工委会议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16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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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各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现将《中共昆明市市级机关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昆明市市级机关工委

2011年12月15日

                              中共昆明市市级机关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昆明市市级机关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三条 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工委委员到会,在与会成员充分听取情况介绍和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 工委会的表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计票。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 工委委员可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也可另提他人。缺席的工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六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由工委会指定1名同志为监票人,工委组织部指定2名同志为计票人。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计票。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第七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工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八条 工委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中,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收回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形成决定。

        第九条 对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工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条 工委会议决定任用的拟任人选,需按干部管理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间,如对拟任人选有举报或重大问题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反映,工委党总支和组织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由工委会议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第十一条 在工委会议上,工委委员应开诚布公地发表意见,充分反映自己的真实想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维护集体决定的权威。

        第十二条 工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严守纪律,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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