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完善和规范各项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监督,结合机关工委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
(一)机关工委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凡属机关基层党建的重大事项和对党员的奖惩、工委内部干部任免、人事调动等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工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和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和指示,决定工委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对党员的表彰、奖励和对党员因违法、违纪的处分决定。
3.党员的发展规划、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审批。
4.基层党组织的变更、建立和撤消。
5.审定党费的使用和管理。
6.推荐后备干部、科级干部的任免。
7.以工委名义下发的年度工作意见、总结。
8.工青妇工作的重大事项。
9.其他应由工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1.每月召开两次机关工委全体委员会议,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2.全体委员会议由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4.会议讨论时,各位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处理意见。
5.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实行差额票决制。
6.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7.工委会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做好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
(一)机关工委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结合党务公开工作,采取在市级机关党建网上向全体党员公示,或以工委文件的形式发至所属和有关基层党组织,由基层党组织向全体党员通报。
(二)机关工委每年应向市委报告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并按市委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重要情况。机关工委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积极做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各项工作。
(三)机关工委每年召开一次直属党组织书记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听取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对个别党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四)机关工委班子成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五)机关工委向工委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向离退休党员报告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三、开展好述德述职述廉工作
机关工委班子成员每年在工委全体人员范围内述德述职述廉一次,认真全面地报告本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情况、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切实把党风廉政工作作为工委的重要工作.做到制度落实,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措施有力。全体工作人员党风廉政意识强,自觉性高,风气正,纪律严,廉政氛围形成,无违法、违纪和不廉政行为。
四、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机关工委要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 工委班子成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二)抓好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落实。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扬民主,做到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个人说了算,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有效性。组织党员干部对照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自查自纠,并发动党员发扬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共同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提高党内监督的力度。民主生活会上,每个成员应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和说明,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
(三)民主生活会结束以后,按规定如实向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报告。
五、做好信访工作
(一)机关工委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及党员干部实施监督,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对重要信访要及时同有关部门联系,加强协调,及时答复处理。
(二)对于反映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风问题的信访件,及时送市纪委和有关部门办理。对于科级及科以下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根据市纪委的安排,应积极协助办案。
六、落实谈话、诫勉和组织函询制度
(一)贯彻谈话制度。通过开展日常谈话,使工委班子内部和上下级之间经常性地交流思想和工作,使之增进了解、增强团结;通过任职谈话,对谈话对象提出希望和要求;通过诫勉谈话,及时指出谈话对象的苗头性问题,对不听组织劝告、坚持错误的对象要进一步作出组织处理。 工委班子成员同其他成员的日常谈话,可以与召开民主生活会时的谈心活动结合起来,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工委班子成员应当不定期和所属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谈话,主要了解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基层党建的情况。工委主要领导同基层各党组织书记开展谈心活动在任期内不少于一次。
(二)发现工委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工委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工委组织部存档。
(三)对工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反映工委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视其性质、情节,认为需要函询的,报经工委书记同意后,摘要寄转本人,要求作出书面回复。被函询的干部要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天内向组织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
中共昆明市市级机关工委
2011年12月15日